我国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发展的过程、经验、现状和建议
The Process, Experience, Current Situation and Sugges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Work of Quality Assurance for Domestic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马校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 100035)
简要回顾了我国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27年来的发展过程,探讨了发展的经验和目前的状况,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水平的建议。
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发展过程;经验;现状;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quality assurance work for domestic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over the past 27 years,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s well, and gives the suggestions
on further improvement in quality assurance work for domestic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Key words: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Quality assuranc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Current situation; Suggestions
我国民用核设施的质量保证(以下简称“核质保”)工作已开展27年,由于国家核安全局、有关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计、制造、土建、安装等承、分包单位对核质保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具体的组织措施,以及广大从事核质保工作实施人员的努力,使我国核电界人士从对核质保不甚了解,到基本了解后又不易接受,直至目前为大家所接受并能比较有效地实施,这在确保我国核设施设计、制造、土建、安装、运行中物项和活动(工作)的质量,从而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笔者作为我国第一批核质保工作者,至今亲历了27年核质保工作的发展,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的过程,总结了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的经验,探讨了我国目前核质保工作的状况,并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质保工作水平的建议,籍此对进一步搞好我国核质保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过程的简要回顾
1.1 探索和学习阶段
在这一阶段(1978-1986),有关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局就十分重视核质保工作。但当时从事质保工作的人员少,国内资料少,只能通过收集、翻译和消化国外资料,派人员去国外学习,请国外专家来华讲课,并在与外商合同谈判中设立核质保谈判组,边学边干,在抓紧了解和学习核质保知识和要求的同时,在合同中也明确向外商提出了有关核质保要求的条款。
(1)1978年,在原水利电力部筹建苏南核电站时,具体负责筹建的水利电力部核电局领导十分重视核质保工作,在筹建人员很少的情况下,配备专人负责核质保工作,并在与法国法马通公司和德国KWU公司进行合同谈判时,设立核质保谈判组,谈判中向外商提出了核质保要求的条款。当时由于国家核安全局还没有成立,因而没有国内的核质保法规,也不了解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美国制定的核质保法规的信息。
(2)1979年,苏南核电站第一次暂停建设之际,水利电力部核电局的领导又在赴法国学习人员名额比较紧的情况下,于1982年专门就核质保派人去法马通公司学习。1983年,学习人员回国后,于1984年5月写了赴法核质保实习报告《核电站的质量保证》,介绍了法马通公司在核设备制造中按照IAEA制订的核质保法规(IAEA50-C-QA)以及美国核质保法规10CFR50附录B实施核质保的基本做法,并于1984年6月向苏州热工研究所有关人员作了介绍。
(3)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筹建初期,其营运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非常重视核质保工作,于1984年7~9月在与法马通公司、英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法国电力公司分别进行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合同谈判时,专门设立了核质保谈判组,依据IAEA制订的核质保法规(IAEA50-C-QA)向这些外商提出核质保要求,并在谈判中充实了一些核质保要求方面的知识。
(4)1984年末,原机械工业部委托机电研究所组织邀请法马通公司质量部2名核质保专家来北京举办核质保培训班。专家们从核质保基础知识和核质保要求,到该公司制造中核质保的实施经验,为参加此培训班的机械工业部和水利电力部的有关人员做了全面讲解,使这些人员对有关核质保基础知识、要求和制造中的核质保实施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5)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于1984,1985,1986年,多次请IAEA专家来国内组织的多个核质保专门领域的专题讲习班上讲学,讲核质保有关导则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经验。这使我国有关人员更深地了解了核质保基础知识和核质保一些专门领域的实施要求。
(6)1985年9月,笔者在《电力技术》杂志上刊登了《核电站质量保证技术简介》一文。这是我国第一篇公开介绍核质保的文章。
1.2 大力发展和实施阶段
在这一阶段(1986-2000),国家核安全局抓紧制订和颁布了中国核质保法规,在积极宣贯此法规的同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质保大纲进行了审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核设施营运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大力开展和实施核质保工作。核质保专业学会得以成立,并定期举行学术交流会。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多个质保专题培训班和研讨会。相关刊物积极刊登有关核质保专业的文章,出版核质保专著,为核质保专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学习以及经验与学术交流的机会。
(1)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对IAEA 1978年颁布的核质保法规“Code of Quality Assurance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Safety”(IAEA 50-C-QA)及其10个导则非常重视,组织了翻译,并以此为蓝本,1986-07-07制订和颁布了我国的核质保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年版)及其10个导则(HAF0401~0410)。这使我国的核质保工作有了自己的法规。
(2)从1986年末开始的几年中,原机械工业部为了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需要,委托下属的机电研究所在上海和哈尔滨等地区组织机械工业部的一些大型动力厂、阀门厂等,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相关导则建立了核质保体系。
(3)国家核安全局为使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付诸实施,于1987年在秦山核电厂现场进行了核质保法规的宣贯,讲解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中规定的基本要求。通过宣贯,使当时秦山核电厂和有关承包单位对刚刚接触到的核质保概念和基本要求有了一些了解。但由于这些单位刚刚接触到核质保,了解还不深,对其重要性还没有足够认识,所以,当时接受起来比较勉强,实施也不多。
(4)从1986年制订和颁布了我国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之后,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民用核设施安全的监管部门,在审评核设施的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的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按照核质保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评,提出问题,进行对话。19年来,从秦山核电厂追溯性审评开始至今,及时跟踪审评了各个在建的和运行的核设施的质量保证大纲,从而对确保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起到了很好的把关作用。国家核安全局在审评认可核设施的质量保证大纲后,还不断派出核安全监督员及其技术后援单位的专业人员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其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对发现未有效实施的问题提出纠正要求,并督促和验证纠正情况。这对促进核设施营运单位把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中的书面承诺落实到行动上进行有效实施,并不断提高有效实施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1990年7月,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题报告》第15号(NNSA-0015)上刊登了题为《核电厂质量保证》的专刊,其中2篇核质保文章分别介绍了美国1978年前制订的核质保法规10CFR50附录B与
IAEA1978年制订的核质保法规(IAEA 50-C-QA)的比较、分析与评价,以及当时我国核电厂质保工作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6)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跟踪IAEA 1988年对其核质保法规作了少量修改后出版的修改版,对我国1986年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作了同样的修改,颁布了1991年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而IAEA和我国的原核质保法规的10个导则均没有修订。
(7)由原核工业部核电局等有关单位发起,于1992年11月在武汉成立了中国核学会核能动力学会下设的“质量保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有20多个单位参加,并以专委会名义组织首次学术交流会,并将论文以专刊形式刊登在《核动力运行研究》上。至今,专委会已按期组织了7次学术交流会。这些学术交流会为我国核质保专业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学术和实施经验的交流机会,对不断提高我国核质保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核质保有效实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8)在这期间,陆续有专业人员编写核质保书籍,其中,1991年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王皎同志编写的《核电工业质量保证》一书,是我国第一本有关核质保的书籍。1994年,原子能出版社又出版了黄逸达同志编写的《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一书。2001年,原子能出版社又出版了程秀珍同志等编写的《核设施质量保证基础教程》一书。2004年11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岗位培训丛书第3册《核安全专业实务》中的质量保证岗位培训教材。同时,《核电》和《核标准计量与质量》等刊物经常性地组织发表核质保方面的经验介绍的文章。这些出版物为人们比较系统地学习核质保知识和要求提供了学习资料,为经验交流提供了机会。
(9)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除继续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制订和实施的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审评和对其实施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开始按照其刚刚制订和颁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HAF0900,现HAF601)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核设施中民用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资格申请单位的能力进行核查,并对其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制订的,与其申请的设计、制造、安装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必要的质保大纲程序及其实施能力的审评,作为对其能力核查的重点之一,并对其质保大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促进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承、分包单位的质保大纲能符合核质保法规的要求起到了把关作用,使他们在承接设计、制造、安装工作时,从核质保方面确保所承接的工作的质量起到基本的保证作用。这样,作为民用核设施监督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就对影响核设施质量的2个方面的单位——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的质量保证都进行审评和监督。
(10)在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审评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的承、分包单位的核质保能力不久,核设施营运单位也开始在采购物项和服务时把这些承、分包单位的质保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这些单位提交与承接的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的质保大纲供其审评,并在其实施所承接的工作过程中对质保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要求,并验证纠正情况。这样,就促使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在承接采购合同前制订既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又与其承接的工作相适应的质保大纲,并在实施所承接的工作过程中有效实施其质保大纲。
(11)国家核安全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核质保工作,于1995年召开了由这些单位的质保负责人参加的核质保研讨会,分析我国核质保工作当时存在的问题,并梳理出当时主要的问题是这些单位的质保骨干人员对核质保法规还不够熟悉,以及单位的领导对自己的核质保职责了解不够,因而有的单位领导对核质保不够重视和支持。为解决这2个问题,国家核安全局于1996年组织召开了核质保法规培训班,组织这些单位的质保骨干学习和进一步理解核质保法规中的各条要求;又于1997年召开了由这些单位的领导或质保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核质保培训班,向他们讲解核质保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单位领导应担负的核质保职责。通过举办这2次培训班,促进了这些单位的质保骨干人员对核质保法规中各条要求的进一步理解,以及单位的领导对核质保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的进一步了解,对核质保工作更加重视和支持,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这些单位的核质保工作的进展。
(12)1996年,IAEA对其1988版的核质保法规进行了“翻天覆地”的大修改,出版了1996年新版。新版引起了国内核质保界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这个法规很好,要求翻译后直接采用;有人则认为这个法规不仅内容有许多不恰当之处,而且还会打乱我国原有核质保法规的基础。因此,认为这个法规不要直接采用。由于这2种不同意见,国家核安全局没有直接采用这个新版法规。从已过去的9年来看,国家核安全局的决策是正确的,因为这9年来,国际上很少有国家采用这个新版法规,而IAEA最近又对这个法规版本作了较大的修改,说明IAEA的1996版的这个核质保法规的修改并不成功。
(13)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了由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资格证持证单位核质保专职人员参加的质保监查员培训班,按照IAEA对质保监查员的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培训了近百名质保监查员,并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质保监查员证书。这就为这些单位进行规范化的质保监查培训了正规人员,从而促进了其质保监查的正规实施。
(14)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又一次组织核质保专业人员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版)及其10个导则与IAEA的1988年版的核质保法规及其10个导则的原文作了详细校对,修改了少量的翻译不当之处,然后重新出版了该核质保法规及其10个导则。同时,将这个法规由原编号HAF0400改为HAF003,这些导则由原编号HAF0401~0410改为HAD003/01~003/10。
(15)在这期间,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不少承、分包单位的领导逐步重视和支持核质保工作,设置了核质保部门,配备了专门的核质保人员,组织本单位有质保职责的人员按照所制订的质保大纲有效实施,并由核质保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查,不断提高有效实施的水平。核设施营运单位还通过对外部的质保监查,督促其承包单位有效实施质保大纲。有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还组织举办由其和承包单位质保人员参加的不同培训内容的核质保培训班。这些努力,对核设施的顺利建造并取得很好的安全运行业绩,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
(16)在这期间,国家核安全局陆续举办了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技术后援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一些承包单位专业人员参加的核安全研讨会,把核质保作为研讨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研讨会,促进了我国核质保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1.3 总结和提高阶段
通过前两阶段的核质保工作的探索和学习、大力发展和实施,到2000年为止,我国核质保工作已得到很快发展、很大提高和有效实施,取得了不少经验并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对确保核设施质量和安全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这基础上,从2001年应开始进入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核质保工作水平的阶段,以便赶上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正在修订我国自己的核质保法规和导则。从2004年核质保专委会组织召开的第7次学术讨论会上发表的论文来看,质保专业人员已总结了不少有一定水平的质保经验,一些学术观点也比较正确,已经进入了总结和提高阶段。
2 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的经验
(1)一个国家的核质保工作要搞好,根本上是决定于其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核质保工作的态度重视、决策正确和组织得力。我国就是因为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核质保工作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在“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指导下,把核质保工作作为保证核设施质量和运行安全的基本措施。国家核安全局除了抓紧核质保工作的立法和宣贯,还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核质保能力进行审评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促进核质保工作发展的资料收集、派人出国学习、请国外专家来华讲课、组织国内培训和研讨等活动,使质保人员尽快掌握质保知识、质保要求和实施经验。有关主管部门帮助设备制造厂建立核质保体系。由于这些,才使我国核质保工作得到很快发展和有效实施,对确保我国核设施质量和运行安全取得很好的成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核质保工作要走上正规化和得到快速发展,首先要正确地立法。作为民用核设施监管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正是认识到核质保工作正确立法的重要性,所以,在其成立后不久就借鉴IAEA出版的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及时制订、颁布了我国的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并参照适用的IAEA核质保法规的修订版及时修订,但也不是盲目采用不尽合适的IAEA
1996年版质保法规。这对促使我国核质保工作走上正规化、得到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我国核质保工作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核质保法规制订、颁布以后,核质保工作有中国的法规可依,就趋于正规,发展就比较快。
(3)核质保法规制订、颁布以后,作为民用核设施监管部门应组织法规的宣贯、研讨和培训,让实施单位了解后,才能促使其按核质保法规的要求实施核质保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质保法规制订、颁布以后,就立即组织了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宣贯核质保法规和导则;后来还多次举办了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技术后援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一些承包单位专业人员参加的核安全研讨会,把核质保作为研讨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了经验的交流和质保水平的不断提高;还为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持证单位的质保骨干及其领导举办了核质保研讨班、培训班,使他们进一步理解了核质保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以及自己的核质保职责,使他们加强了对质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国家核安全局还为这些单位培训了正规的质保监查员,从而促使了这些单位按核质保法规的要求实施核质保工作并正规地实施质保监查。
(4)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不仅仅依靠核设施营运单位,还必须依靠其核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承、分包单位,所以,必须要求这两方面都能切实实施核质保工作。国家核安全局除在核质保法规中规定了核质保法规既适用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又适用于承、分包单位外,还在所制订、颁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资格核查时把核查其核质保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5)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制订一个既符合核质保法规又适用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质保大纲和一套质保大纲程序,是实施好核质保工作的基础。因为质保大纲和质保大纲程序是实施核质保工作的主要依据,如果按照不符合核质保法规或者不适用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质保大纲和质保大纲程序实施核质保工作,那一定会“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错”。所以,质保大纲的制订单位和审评单位应该按照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的要求,并结合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制订确当,并提交规定审评的单位认真审评、把关。
(6)要促进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承压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持证单位确当制订和有效实施质保大纲,作为核设施监管部门在宣贯法规后,应加强对其制订的质保大纲进行审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这方面,作为民用核设施监管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及时通过对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两方面影响核设施质量的单位的核质保能力(特别是质保大纲)的审评,对确保质保大纲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并对其实施质保大纲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这两方面的单位把质保大纲中的书面承诺落实到行动上,使有效实施水平不断提高。
(7)由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全面责任,因此,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供方评价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质保大纲的审评,并在其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其质保大纲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监查。
(8)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的领导对核质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本单位核质保工作的关键之一。从一些单位的核质保工作和产品质量联系起来看,如果这个单位的领导从合同谈判开始至工程实施过程中都重视核质保工作,设置了核质保部门,配备了专门的核质保专业人员,要求和组织按质保大纲有效实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对本单位核质保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查,那么,这个单位的质保大纲就能得到有效实施,其承担的工作就少出或不出质量问题。
(9)要使核质保工作对确保核设施质量和安全运行取得实际成效,最根本的还是单位中有核质保职责的各方面人员自觉地按照制订的质保大纲和质保大纲程序切实实施自己职责范围内规定的核质保工作。实践证明,如果哪个单位只是把质保大纲和质保大纲程序作为摆设,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去实施,那么,核质保工作就搞不好,其结果就是产品的质量出问题。
(10)必须由单位内部的和有关外部单位的独立质保监督、监查部门对质保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查,才能督促单位的质保大纲不致流于形式,而真正得到有效实施。为此,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内部必须由独立的质保监督、监查部门对本单位质保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内部质保监督、监查;而且,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质保能力(特别是质保大纲)进行审评,并在实施中进行外部质保监督、监查。这样,就能确保从内部和外部督促被监督、监查单位的质保大纲不致流于形式,而得到有效实施,如果哪方面没有有效实施,质保监督、监查部门就应提出纠正要求,从而促进其做到全面地有效实施。实践证明,质保监督、监查做得好的,就能及时发现质保大纲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要求,并验证纠正情况,从而及时纠正到有效实施的轨道上来。
(11)加强核质保方面的资料收集、人员培训、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学习核质保知识和法规要求,研讨核质保工作,交流核质保工作实施经验,对全面提高我国核质保工作水平是很有好处的。从核质保发展过程中看到,国家核安全局、有关主管部门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资料收集和翻译供有关人员学习和借鉴,派人员去国外学习,积极组织核质保培训班,请国内、外专家讲课,介绍核质保基础知识和要求及其实施经验;国家核安全局多次组织研讨班,对核质保工作进行研讨,并出版论文集;核质保专业委员会组织的2年1次的学术交流,交流核质保工作实施经验,并出版论文专集;《核动力运行研究》、《核电》、《核标准计量与质量》等相关刊物经常刊登核质保文章以及有关出版社出版核质保方面书籍供大家学习和借鉴。所有这些,使实施核质保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核质保专业人员,有了系统学习、研讨和交流的机会,使他们了解核质保基础知识和法规要求及实施经验,不断提高核质保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促进了本单位质保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其实施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全面提高了我国核质保工作的水平。
3 我国核质保工作的现状
我国核质保工作的总体现状是:在目前的有核国家中,我国的核质保工作已取得不少经验、达到一定的水平,并进入总结和提高阶段,但在少数单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为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不少方面需要提高。这种现状主要可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国家核安全局正在修订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或实施细则。
(2)有些单位的核质保专业人员对核质保要素类别的看法和理解已超过IAEA的核质保法规中所要求的内容。这些单位的核质保专业人员从核质保工作的具体实施中看到了例如安装中场地和环境管理、工艺设备和工器具控制、物项清洁度控制和安装中成品保护控制等要素的重要性,而这些要素是IAEA核质保法规中所欠缺的。这些要素就可充实到修订的核质保法规中,使我国的核质保法规比IAEA制订的核质保法规更全面。
(3)国家核安全局正在从立法上和措施上进一步加强对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核质保能力的审评和质保大纲实施情况的检查。
(4)有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效地实施自己的质保大纲,并能很好地监督和监查承包单位(特别是设计和设备制造单位)的质保大纲的实施,但个别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好。
(5)核质保已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的大多数人所了解,但其中有少数人对其中某些实质内容不能正确理解,存在有“一说核质保都懂,但一讲理解就不对”的情况,或者说一些不符合核质保法规的、自己创造的不恰当的名词。
(6)大多数单位的领导能重视核质保工作,并从人、财、物资源上支持本单位的核质保工作,采购中提出质保要求,但有少数单位的领导对核质保工作还不够重视和支持。例如,有的规模比较小的单位还没有核质保部门和专职质保监查人员,因而没有对质保大纲实施情况作质保监查或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代替质保监查;有的单位在进度紧的情况下,重视抓进度而忽视了核质保工作;有的采购中没有提出质保要求;等等。
(7)大多数单位能按照核质保法规并结合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本单位的比较完善的质保大纲和质保大纲程序。但在设计、制造、安装单位中有很少数单位制订的质保大纲还不能很好地符合核质保法规的要求,或不能很好地结合其承担的工作,或制订得不够完善,或不能处理好质保大纲与质保大纲程序的区别和衔接。
(8)核质保工作已被大多数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大多数规模大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所接受,并能按照制订的质保大纲比较有效地实施。这些单位认识到管理出效益,质保大纲就是保证产品质量要采取的一套措施,实施这套措施就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因而能比较有效地按照质保大纲中的规定实施核质保工作,而且监督、监查部门也能比较认真地进行监督、监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提出纠正要求,责任部门及时进行纠正,其结果是产品质量比较好,比较稳定。但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制造厂,还没有认识到这点,或虽然认识到,但限于人员少或承担的制造任务量小,认为搞核质保工作会增加不少工作量,增加不少麻烦,甚至影响工作进度,因而还不能自觉地接受。这种单位虽然制订了质保大纲,但基本上是摆设,实际上不实施质保大纲中的规定,或大部分不按照质保大纲中的规定实施,而监督、监查部门也缺人,没有认真严格地作监督、监查,因而不能提出纠正要求,有的造成产品质量出问题。
(9)核质保工作已对并继续在对确保我国核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和运行安全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10)核质保专委会积极组织每2年1次的学术交流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国内《核安全》、《核电》、《核动力运行研究》等刊物仍在积极组织刊登核质保学术论文和实施经验方面的文章。有关部门和单位仍不断组织核质保研讨班和培训班。
4 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核质保工作水平的建议
(1)鉴于下列理由,建议国家核安全局正在修订的核质保法规应在原核质保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并吸取我国核质保工作实施经验,吸取国内、外有关核质保法规中的长处,修改不适用的,补充应增加的,而绝不能照搬IAEA的核质保法规。在修订中还要统一名词,以纠正一些自创的、流传的不符合核质保法规的名词,并广泛听取核质保专业人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核质保法规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更加系统的、更适用的核质保法规。
① 我国过去实施核质保工作所用的核质保法规已经是多年来实施核质保工作的基础,修订核质保法规时与原核质保法规在形式上不应变动太大,否则重“打基础”要重新熟悉;
② 核质保法规是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两方面的管理性法规,应该考虑适应中国管理国情;
③ 我国核质保工作已有不少实施经验,这是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应吸取到核质保法规中,才能使我国的核质保法规的水平超过IAEA的核质保法规;
④ 从IAEA过去出版的核质保法规看,存在一些错误之处和不完善之处,加上翻译时造成一些错译原意,所以,完全照搬IAEA的核质保法规是不妥的,只能是吸取其长处部分;
⑤ 由于我国核质保工作开始时有的人理解不正确而自创并流传下来一些不符合质保法规的名词,例如,把质检人员(对质量控制进行监督的人员)说成是QC(质量控制)人员;又如有“无质保等级(NQA)”的说法。这些都是概念上错误的说法,必须纠正;
⑥ 要从广大核质保专业人员那里集思广益,才能使核质保法规制订得更完善、更系统、更适用,并取得这些人员的认同,所以,应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核质保专业人员的意见。
(2)修订的核质保法规颁布后,作为制订、颁布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及时组织向核质保工作实施单位的有关人员宣贯或培训,讲清新的核质保法规的修订思路、各条要求的实质内容以及与原核质保法规的异同点等。只有让核质保工作实施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清楚后,才能使其按新修订的核质保法规中的要求制订符合法规的、完善的、适用的质保大纲和配套的质保大纲程序,并有效实施这些文件。国家核安全局还应规范质保监查员的培训和发证。
(3)由于构成核设施的各种物项和质量活动最终建成核设施整体,因此,对它们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应该是同一个体系,所以,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担核设施各项工作的承、分包单位,均应要求按照核质保法规制订和实施质保大纲,而不允许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代替。
(4)由于影响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设备不仅是核承压设备,还有电气、仪表等非承压设备以及土建等工作,因此,建议将原来对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扩大到某些重要的非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而且不论是否发资格证,国家核安全局都应该对这些单位进行技术能力和质保能力的审评,并一定要对其质保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影响核设施设备质量的主要因素是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而这些单位中的少数单位还不能正确制订和有效实施质保大纲,因此,从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为对核设施质量负全面责任的单位,以及对这些单位发资格许可证的国家核安全局,都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单位的质保能力的审评和对实施质保大纲有效性的监查和检查。国家核安全局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质量保证大纲的审评和实施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6)要提高我国核质保工作水平,当前特别要进一步抓好质保大纲的有效实施,因此,各单位领导一方面应把注意力集中在要求单位中有质保职责的各方面人员自觉地按照制订的质保大纲和质保大纲程序切实实施自己职责范围内规定的核质保工作;另一方面,实施质保监督、监查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和承、分包单位的质保大纲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认真、严格地进行监督、监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要求,对纠正情况要进行验证,以督促质保大纲不致成为摆设,而是尽最大努力有效实施。核设施主管部门也应进一步督促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效实施核质保工作。
(7)目前,核质保专委会吸收成员的面还不够广泛,有相当数量的制造和安装单位没有被吸收到专委会中,这样就减少了专委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学术交流的面,所以,核质保专委会应尽快把这些单位吸收进来,并争取成为中国核学会的二级学会。
(8)应加强质保基础的研究,例如,对IAEA质保法规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从中找出优点和欠缺之处,甚至一些错误;研究国内外书籍中提到的一些提法是否合适,例如,“分出NQA(无质保等级)的物项”是否合适;QA2、QA3级与QA1级的差别在哪些方面,是否可去掉一些要素;哪些种类人员是QA人员,哪些种类人员是QC人员,质检人员是否是QC人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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