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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期    

对核安全若干问题的辩证思考

The Dialectical Thinkings about Certain Nuclear Safety Issues

濮继龙 任俊生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技术中心,广东深圳,518124)

摘 要 核安全问题始终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安全第一"始终是我们坚定不移的原则。随着我国核电机组的增加,结合国际对核安全要求的新趋势,如何进一步准确深刻理解核安全要求的真谛,真正从总体上把握落实新的安全要求,实质性地提高我国核安全水平,是所有从事核电事业的同仁都必须关心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存在的有关认识上的热点问题,分析与讨论了核安全与风险、安全管理的辩证关系、设计安全余量、安全标准、安全监督、安全文化、风险指引型等问题。

关键词 核电 安全 管理 监督

Abstract: The nuclear safety issue is all along the focus that we concern, and "Safety First" has always been our consistent principle.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nuclear power unit in our country and the new tendency in 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requirements, how to further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true essence of nuclear safety requirements, really master and implement the new safety requirements generally, virtually enhance our country's nuclear safety level has become the focus issue that all people in nuclear power industry concern. As for the hot issues currently existed in the understandings, 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discusses some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the nuclear safety & risks,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of safety management, design safety margins, safety standards, safety monitoring, safety culture and risk-informed approach etc..

Key words: Nuclear power Safety Management Monitoring

核能的和平利用伴随着潜在放射性释放的风险,其安全性尤为重要。自核能利用以来,特别是三哩岛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核安全。我国政府和核安全管理当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核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导则。多年来,我国的核安全状况是良好的,为了保持良好的安全记录,不断提高我国的核安全管理水平,决不是驾轻就熟、轻车熟路不思改革就能奏效的,无论是监管者,还是实施者,都需不断提高认识,以新的理念与技术,实现新的管理。本文就目前在核安全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中几个热点问题,作一点辩证的思考与分析。 准确把握核安全要求使之尽显作用决非易事。核安全涉及到各种学科,知识面很宽;核安全是全方位的,不能挂一漏万;保证安全性的要素是相互关联的,具有整体性和平衡性;一些核安全要求的提法较为原则,其真正内涵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理解和不断从积累经验中来体会。为此,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核安全的本质要求。

1 对核安全与风险的再思考

核安全是安全的一个特定领域,对象是核能的利用,目标是使得放射性释放的潜在风险可行可控,符合和满足核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要求。核安全除了一些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要求之外,还有一些不常被人们提及的特征或原则,如全局性、动态性、适度性和均衡性。核电厂的配置和瞬态过程都非常复杂,其性能和业绩与设计、建造、运行和管理等各方面密切相关,只有把握住有机的整体,才能保证核安全,这是它的全局性。它的动态性体现在核安全要求是在不断完善,核设施状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对待核安全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历史地和发展地看待,进行必要的利益和代价分析。适度安全是指安全措施应该以当前社会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为限,并非要求越高,核安全表现就会越好。均衡性是指核安全与其他工业活动的风险控制,应从社会总风险的层次上把握,有一个适当比例的风险接受准则。

1.1 安全不是目的

安全是什么?安全不是目的,安全是达成某种目的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安全是使特定工业或社会活动风险可知可控的方法与手段。安全工作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升为最终目的。

所有人类社会活动都存在着危险,即不安全因素,关键在于其效益、危险的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能否被接受。这就要求安全工作首先要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使之可知,然后选用特定的措施来进一步防范或减小其后果,使风险成为可控,满足人们的可接受性。

核电由于其本身带有的潜在放射性向外释放的风险,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所以安全必须第一。

1.2 核安全要求的适度与均衡

几十年运行经验表明,现有核电机组的设计与运行是足够安全的,核安全固然是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但从技术上来说它已不是核电发展的主要障碍。目前全球核电对电力工业的贡献,一直维持在17%左右,它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而不是实验室规模的研究课题,核电已经是一个工业行业。所以我们必须把核电作为一个行业,考虑它在市场竞争中的存活。在此条件下,核电的经济竞争力,已经上升为主要因素。英国一研究机构的调查表明,在与核能有关的八个要素中,核安全已排列倒数第二位,而经济性上升为第一位。

为此,我们的核安全要求必须是适度的,它对社会产生的风险,以大大小于其它替代能源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大大小于其它社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大大小于因缺电所带来的社会总风险为限。根据计算,一座核电站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已经低于同类工业活动风险的几个数量级,已经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了。

同时,核安全的要求也应当是均衡的。我们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应当把有限的资源分派到最能提高核电站总体安全水平的方向和项目上,而不能过多地侧重关注某一具体的参数或设备,特别不应被动地去关注所谓的"热点问题"而失去工作重心。

在这一点上,国家决策部门在制订战略与管理法规时,在核电工业的风险控制与平衡方面应起主导作用。

1.3 业绩不能说明一切,但它是公众信心的基础

当前公众与媒体对核安全的质疑,与其说是知识问题,不如说更是信心和信任问题。

核电站的运行与经营业绩是极其重要的。一个业绩很差的核电企业,安全记录决不会好到哪里去,也决不可能让人放心。可以说,没有逐步提升的安全余量和优秀业绩,便不可能使公众对核电与核保障有充分的信心,核电便没有社会竞争力。

一个管理良好的核电站,必然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同时也会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但是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累积的效果,一个电站在一段时间有好的业绩是完全可能的,但这并不能保证照章办事就能永保成功。正如我们所说,一个成功的背后,可能有一百个导致失败的因素。必须不断地挑战自我,而不能以一时的业绩为满足。从事核电生产和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明白,安全靠的是坚持不懈的基础性工作,而业绩只是这些基础性工作发挥作用时所表现出来的结果,绝不能舍本逐末,更不应为了一时的利益去勾兑业绩。

1.4 核安全与常规安全的辩证关系

有人提出了大安全的概念,这对于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工作的全局性是有意义的。但是我们要防止对"大安全概念"的片面理解,处理好核安全与其他安全的辩证关系。

核电厂的运行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除核安全以外,还有诸如防火、交通、辐射防护、坠落等一系列的其他安全。所有这些安全问题都是与人员生命、国家财产密切相关,为什么要把核安全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这是因为,重大核事故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持续时间之长以及可能造成的人财损失之大,远非其他工业事故所能比拟。常规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辐射防护事故,影响的范围通常是几人、几十人之内,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几万、几十万,在持续时间方面,包括善后处理在内,也不会超过几个月。而核事故影响的地域范围却以几公里、几十公里计,涉及上万人,甚至会跨越国界,造成国际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甚至可能到上百亿、上千亿。持续的时间也相当久远,遗患长达几十、上百年,正是由于核事故潜在的风险非同小可,决定了世界各国的民用核设施无一例外地把保证核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

但是,把核安全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并不意味着其他安全工作可有可无,放下这些安全事故本身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不论,有两个方面决定了其他安全问题与核电厂内核安全问题密切相关,不容忽视。一是其他的安全事故可以诱发核事故;二是核危险看不见,摸不着,很难用显而易见的指标予以衡量,其他安全,如工业安全、辐射防护等,比较直观,标志了一个电厂的安全意识所能达到的水平,因而被借用来反映核电厂的核安全水准。世界各国的已有实践表明,只有在所有安全方面都具有较高素养的电站,才可能有良好的核安全素养,才可能有核安全的可靠保障。

在核电站,核安全始终是高于一切的,但高水准的核安全,不可能建立在其他安全薄弱的基础之上,只有不遗余力地确保各项安全指标都达到高水准,才会有名符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核安全。

安全管理必须全方位有机整合,相互割裂的安全管理是不可取的。强调核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问题是不对的,但把其他安全问题提到"与核安全同样重要"也不完全正确。

2 关于设计安全余量问题

安全管理是一个全过程, 核安全的持续改进应当从设计阶段开始,核电机组的核安全水平,本质上说是由设计先天赋予的。

对于未来新建核电机组,业主和核安全管理部门都关心如何赋予它更高的安全性。但是,我们讨论较多且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用户需求条件(URD)"并不是核安全管制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三哩岛事故以后为保护核电投资者利益而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减小因执照申请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美国核管会对未来核安全要求的新走向,特别是许可证申请一步法模式的出现,为减小业主的投资风险提出了安全方面的一系列新要求。实际上,后来美国一些标准设计也并未完全满足URD的要求,如AP1000的热工水力裕量并未达到15%。然而考虑到公众对核安全水平的接受程度,尽量靠拢"用户需求条件"无疑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

技术是要不断创新的,只有创新才有技术与社会的进步。但核电站由于其潜在的风险,又要求采用成熟技术,通俗的说法是"不吃第一个螃蟹"。可是都不吃第一个螃蟹,社会与技术又如何进步?在处理创新与成熟技术的关系时,我们要找到技术进步与成熟技术的平衡点,准确理解与认定"成熟技术",解决好如何"吃第一个螃蟹"的问题。同样,也要考虑核安全监督要不要与时俱进的问题。核安全监督是应该更加保守,还是更加科学?这一点值得我们探讨。

在我们考虑未来核电厂安全设计时,有两个基本估计:(1)当前对核电厂风险水平的评估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要为核电厂留有更大的裕度;(2)由于机组数在不断增加,所以对单个机组的安全要求必须提高,才能使社会承受的总风险不再增加。

这两个估计本身并没有理论错误。但怎样理解这一估计,又使我们回到了概念方面:究竟要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什么样的风险算是可以接受的?

在实际操作之中,人们往往存在畏惧心理,对可能的不确定性作了过分的考虑。当前我们急需解决两个问题:一要真正地认识和掌握一些较为现实可靠的模型的分析评价技术,要承认技术进步在提高安全水平中的积极作用,不再坚持过去也许正确但在今天已显然过分保守的假定;二要从社会总风险的角度上认识核电,坦然接受那些可接受的风险。我们决不能认为,因为我们今天只有3座核电机组,只有等每座机组的风险小了一个数量级以后,我们才允许建设30座机组。

近20年来,在严重事故现象与对策方面,除了随IT技术的进步在分析工具上有所更新外,人们对严重事故现象与对策的认识,还没有什么新的突破。在已知基础上提出的严重事故对策,正逐渐进入法规要求。但由于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定性,以此做出定量标准,时机显然还不成熟。目前人们看到的建议,实际上描述了一个理想状况,它是假设全世界核电所应达到的一个高标准,而在具体的操作上,一定要考虑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这一方面,核安全界还应以科学的态度谨慎从事。

3 核安全监督问题

核安全是综合多种核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既是全局性的,又是动态的,它要求核安全执法者能融会贯通。只会按本本执其一端,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安全水平。

核安全管理必须贯穿全过程,从"预防为主"的策略出发,不能只管后果,不问过程。核安全监督部门主要应对业主的管理进行监督。但管理本身是无法监督的,我们监督的是管理所赖以存在的环境,同时监督管理结果以及达成结果所依赖的过程。核安全监督的重点是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核电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许可证制度是核安全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执照的颁发不是目的。

核安全管理者对安全改进应持积极态度。安全改进是用最少的代价实现最佳的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是要代价的,但实现高的安全水平不一定要多花钱。(1)通过技术进步以物理规律实现安全功能从而简化机组设计,降低造价,方便操作;(2)通过更精确的分析计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过分保守之处。"挖潜"不是罪过,在不降低机组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机组运行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核电机组挖潜是当前的一种国际潮流。审评者应该关心的不是是否挖潜,而是风险是否已知,所留安全裕量是否足够。

4 安全标准问题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制定的核安全标准是核电营运者必须做到的最低限度要求,作为核电的运行者,不能以满足法规要求为满足。应当不断地追求卓越,实现更高的安全水平。

作为监管单位,在坚持安全标准的同时,更应通过提倡和鼓励运行者建立与提高安全文化来实现更高的安全业绩,而不是简单地"加码(提高标准)"。

人们一谈及提高核安全水平很容易想到通过提高法规要求来实现。通过完善法规要求来提高核安全水平应该是毫无疑义的。通过提高要求的标准来提高核安全水平则必须十分小心。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提高,使提高安全要求的标准成为可能。但要防止简单地企图通过提高某些参数指标来提高安全性,因为安全是有代价和技术前提的。另外,要特别防止片面地孤立地引进其他国家的一些要求,必须先充分理解这些特定要求的背景和技术基础。

我们所应坚持的核安全标准,要符合国际潮流,也要符合社会风险最低原则和社会总效率进步原则,同时还要有可实现性,并不是越高越好。当前,特别要考虑社会发展缺少电力的风险,核安全技术与其他技术一样,应当首先考虑经济适用原则。

5 安全文化问题

我们的核安全管理体系,其主体部分是规章制度。但仅有制度是不够的。核电工作者遵守规章,严格按安全规则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同事间互相交流的习惯,是核安全法规能得到切实遵守的重要保证。正如一个社会必须有法律,但还必须有社会公德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为支撑,是一个道理。

运行单位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对于真正实现优异的安全业绩至关重要。业主对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他们应当认识到,抓安全不是做给别人看的,他们应当时刻警醒:安全是相对于风险而言的,无后果不等于"不重要",细节决不可能都是"小问题",业绩暂时好不一定永远好。

规则、技能与习惯问题,就是安全文化问题。在建立安全文化问题上,领导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就本质而言,核安全文化表现为一整套科学而严密的规章制度加上全体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良好的工作习惯,从而在整个核电站内形成人人自觉关注安全的气氛。核电站良好的安全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核电站的安全文化层次。而安全文化水平的高低,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层和管理层,取决于他们对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取决于他们在安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力度。同样,安全文化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取决于核电站的每一个员工,取决于他们对安全要求的正确理解,取决于他们执行安全规定的严肃性,取决于他们一丝不苟的良好工作习惯,也取决于他们时时处处寻求一切机会来改善安全水平的创优精神。我们全体员工,包括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既各自承担着一份安全责任,又联手创造着对安全的贡献,这就是我们所要求的安全文化水平。

安全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应当作为核电企业建设的基本功。

安全文化是个人行为的集中体现,它与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域的传统固有文化息息相关,在建立企业安全文化的时候,必须认真分析本国本企业的民族心态文化特点,扬长避短,逐步提升。另一方面,安全文化在本质上又是一种企业行为,它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要靠企业的管理主体做出决策与努力。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关键是领导人的认识与示范作用。

安全文化是一种追求卓越实现持续改进的文化,它得力于有效的经验反馈体系,而后者的前提是存在于全体员工与管理者中的透明度。

在核电厂发生人的失误导致事件时,追究个人责任和增强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矛盾。电厂应该营造开明的安全文化氛围,努力使员工充分认识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和做好经验反馈避免事件重发的重要性,自动自觉报告事件,即增强透明度。在管理上重视的不应是事件过后的惩罚,这一理念已被大多数管理层和员工所接受。但努力增强透明度避免事件重发并非就否定责任追究制度,核电领域决不可能成为法律的特区,重大事故甚至会引起对核电厂的法律诉讼。对异常事件或行为的责任追究,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是引导企业形成正确安全文化的积极步骤之一。问题是我们需要正确地把握"度"。

6 风险指引型问题

目前国际核电界对核电运行者的管理,有从单纯的法规符合型向风险指引型过渡的趋势。从核安全管理部门来说,这也是观念上的一次更新。风险指引型,不是使核安全管理更加保守,而是更加科学。承认业主更有动力和资格推动改进,而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企图逃避管理者。

风险指引管理是核安全管理中的一个新概念,它集中了传统的确定论和正在发展的概率论方法的优点,强调了这两种方法是安全管理的两大支柱。概率安全评价(PSA)作确定论方法的重要补充,并支持传统的纵深防御理论。常有一些人认为利用风险指引管理可以放松一些核安全要求,因为美国的一些核电厂利用风险指引管理延长了一些设备失效后电厂的退役时间和大幅度降低了在役检查总量等。如果这样理解风险指引管理的全部,就过于简单和偏颇了。实际上,对于不同的核电厂设计来说,风险指引型可能会允许减小不必要的保守性,放松那些过于苛刻的要求,但同时,它也会通过概率风险评价(PRA)技术,发现过去没有监管到的薄弱环节,从而在某些方面提高监管力度。风险指引管理的目的在于:强化安全决策;有效使用安全当局和业主的资源,使之更集中到对风险有重要贡献的设备和事件上来;减轻业主负担。换句话说,风险指引管理是一种均衡风险确保机组处于良好状态的管理,它既不是简单的"松绑",也不是简单地"把螺丝钉再拧紧一点"。

7 结语

核安全管理是一个全局性的动态过程,它既有相当稳定的法规强制性,也有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改善的与时俱进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如何在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的同时提高核电的社会经济竞争力,就需要我们把握住大局,在安全总体要求思路中处理好个别的特殊问题。站得高,看得远,想得细,抓得实,统揽全局,融会贯通,不拘泥于枝微末节,这应当是我们核安全实践者应有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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